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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物保护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6-11 01:28:00    

来源:【中国文物报】

6月5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对山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山西省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新闻发布。本条例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八章六十二条,包括总则、不可移动文物、考古发掘、馆藏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研究与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

《条例》首次将“先调查再建设、先考古后出让”前置规定、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特殊保护机制、濒危重要低级别文物优先保护机制、地下文物保护责任人制度等内容写入法规。

《条例》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文物保护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文物保护工作机制,研究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国有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事业性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用于文物保护事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依托文物保护单位设立的旅游景区经营收入,应当优先用于文物保护。对在文物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条例》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不可移动文物的系统性保护,遵循文物本体保护与周边环境保护、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单点保护与集群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在旧城区改建、城中村改造、土地成片开发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文物普查、专项调查等工作,事先组织进行相关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调查,对于新发现的文物,及时开展核定、登记、公布工作,并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未经调查,任何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防止建设性破坏。

《条例》明确,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要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由借出单位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抄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借用馆藏二级、三级文物的,应当同时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借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审批程序。

此外,法律责任、附则部分设定并明确援引条款、公职人员的法律责任等内容。《条例》规定,在文物本体上刻划、涂污、涂画、张贴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依法划设的管制空域擅自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采写:徐秀丽

编辑:陈颖航

校对:陈尚宇

审核:李文昌

监制:赵嘉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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