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出台新规章推动法律援助扩面提质
韶关市的谢某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工伤部门认定系工伤,因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以及工伤待遇等发生争议。这场劳动纠纷,成了他生活的沉重负担。
谢某来到市法律援助处寻求法律帮助,市法律援助处工作人员了解案件情况后,适用《韶关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新增的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不再审查受援人的经济状况,为其开通绿色通道,及时受理、审批、指派律师办理。
韶关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将“法援惠民生”项目纳入政法惠民十件实事之一,并把韶关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列入市政府2024年规章制定计划,全力支持做好新时代法律援助工作。
2025年1月4日,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公布《韶关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并施行。

专题培训
扩大范围
增加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
为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使更多的公民获得法律援助,平等享受法律保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规定的情形外,《韶关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新增四种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
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请求工伤待遇;遭受人身伤害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主张相关权益;其他因人身损害导致死亡的受害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

援助申请
2016年12月出台的完善韶关市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方案,明确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的人员类型,包括“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待遇等事项,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员”和“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人员。
韶关市法律援助处负责人介绍,经过几年的实践,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有必要在立法时将成效固化下来,在法律援助法、省法律援助条例基础上适当增列了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让广大人民群众从法律援助中切身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
立足实际
增加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人员
《办法》充分发挥地方立法解决实际问题的作用,坚持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基础上,新增两类免于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人员类型: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劳动者一方;撤销监护权案件的申请人。
其中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是指申请人人数达到10人以上,基于同一或者类似的事实问题、法律问题而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或者非诉讼案件。
韶关市法律援助处负责人介绍,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人数众多,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将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和撤销监护权案件申请人纳入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人员,可以畅通他们反映合理诉求的渠道,快速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服务,实现“申请即受理、受理即批准”,引导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利益,推动矛盾纠纷通过合理合法途径解决。
提升质效
明确法律援助申请指南和管理机制
《办法》规定,由市级法律援助机构制定全市统一的法律援助申请指南,载明法律援助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法律援助的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申请条件、申请程序、所需材料清单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建立全市统一的常备法律援助人员名册,并实行专业化、信息化、动态化管理。
据韶关市法律援助处负责人介绍,为进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申请便捷度,由市级法律援助机构制定法律援助申请指南,建立全市统一的法律援助工作流程,减少区域差异,方便群众及时了解和使用。同时明确常备法律援助人员名册须载明法律援助人员的执业时间、业务专长和案件质量评估结果等重要信息,方便群众在常备法律援助人员名册中自主选择承办人员,进一步提高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和满意度。
来源:长安评论